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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日常教学监督,规范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科教学相关环节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估指导。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级教学督导组”),由教育规划与评估院组织开展工作;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开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指导。

第三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或调研情况对教学质量作出独立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或违规干涉。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结果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项目申报评奖、评优评先等必须参考教学督导评价结果;教学督导评价结果也是学院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计划拟定、组织协调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各学科专业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秘书一名。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届聘期三年,成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负责协调指导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名单需报教育规划与评估院备案。

第三章 校级教学督导选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均可自荐或被推荐为校级教学督导: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具有高级职称;

(三)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教师自荐、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教育规划与评估院提名,经分管副校长审核确定产生,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条 学院必须根据学校要求推荐一定名额教学效果好且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或者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优秀奖励的教师作为校级教学督导候选人。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包括延聘教师),均有义务担任校级教学督导。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应涵盖学校各专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调研学校本科教学状况评价教学质量和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教学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二)结合学校本科教学计划与安排,开展随堂听课工作,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帮助任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参加本科教学比赛评审、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教学研讨会议;

(四)参加教学督导组会议,参加本科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学校要求,针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六)根据学校规定,参加学校、学院的重大教学活动;

(七)参加本科教学督导的研究与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专业教学计划、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对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保质保量完成督导工作后有获得报酬权;

(二)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教学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

(三)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或了解情况,听课可不事先通知教师或有关人员;

(四)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课件、试卷或其他教学资料);

(五)向任课教师或学生查询有关教学情况;

(六)向教务处、教育规划与评估院、学院或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反映教学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及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及规定:

(一)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阶段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协助开展学校本科教学督查相关工作;定期向学校书面报告本科教学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本科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

(二)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工作布置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有关会议;

(二)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听课工作,每学期听课量不少于10学时/人,按要求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教学质量评价表》;

(三)督导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定性评价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校级教学督导将不再聘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辞职后,经学校同意退出校级教学督导组。

工作报酬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校级教学督导完成的听课工作量,学校按基本课时标准的1.5倍计算工作报酬。

第十七条 每年末,针对完成核定工作量、认真负责履职、效果良好的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评定为优秀本科教学督导,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管理规定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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