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质量评估  >>  政策文件  >>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教学督导、同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全校逐步形成“质量为先”的质量文化意识,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更好地实现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测评对象为全校本科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测评课程包括学期内为本科生开设的各类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包含辅修课程、实习和毕业环节的课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主体

(一)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学生;

(二)同行教师;

(三)所有教学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学校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教育规划与评估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政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以及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等;

(四)校级本科教学督导或学院本科教学督导;

(五)其他。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根据体育课、理论课等不同课程类型,以及不同评价主体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内容。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中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教、同行评教原则上实行学期授课课程对应教师全覆盖。

第五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中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各类评教结果所占权重为:学生评教占比50%,教学督导评教占比20%,同行评教占比20%,教学管理人员评教与教学信息员等其他评价占比10%。

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教、同行评教要做到学期授课教师全覆盖。教学管理人员评教、教学信息员评价未覆盖到的授课教师,则按照学生评教占比50%,教学督导评教占比25%,同行评教占比25%的方法计算。

第六条 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教、校领导评教、学生信息员评教等全校性的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由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学校职能部门、同行评教、教学管理人员(除校领导外)和学院督导评教由相应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规范

第七条 学生评教于每学期第16-18周内进行。学生评教数据为系统分别去掉每位评价对象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后统计。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本学期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以“0”分计算,且不得参与本年度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项目申报评奖及其他评优评先。

第九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百分制对应的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75分≤良好<90分,60分≤合格<75分,不合格<60分。

第十条 教育规划与评估院根据测评结果,以学期为周期,发布相关评价数据和分析报告。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布使用评教数据。各学院和教育规划与评估院将分别积累历次测评材料,存入教师教学档案,新任教师第一学年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结果计入档案。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是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项目申报与评奖、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所在学院应进行“交流谈话”,了解原因,进行帮扶并要求教师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次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当在下学期内不安排任何课程的教学授课任务,并创造条件帮助其整改。整改期满,经所在学院考核通过后,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学院考核未通过,或重新开课后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仍不合格者,应继续停课整改。

对两次停课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建议转岗或做其他处理。

对连续两次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教师对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测评结果发布后15天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会同教育规划与评估院对评价结果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测评的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原则4年,学校应尽可能采取数字化手段保存原始数据,作为教师长期教学质量的评价依据

第三章 学生评教

第十五条 学生评教旨在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获取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教要做到学期授课教师全覆盖。

第十六条 学生评教通过学生评教系统进行。一名任课教师开设多门课程的,统计其学期评价结果时,系统按其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评教,如未完成评教,系统将限制新学期的选课和期末成绩的查询。

第四章 督导评教

第十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听课职责,指导教师发展。校级教学督导评教要做到学期授课教师全覆盖。

第十九条 各学院聘任的督导员可参照学校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开展本科教学质量测评工作。

第五章 同行评教

第二十条 同行评教重在通过教师互评,推动教师相互开展教学学习、教改信息分享,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质量测评的要求,依托教研室骨干教师建立同行评教小组,结合教学工作需要,依据学校同行评教规范,开展同行评教工作。

第六章 教学管理人员评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通过深入课堂,及时了解师生有关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本科课堂教学环节质量状况。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评教通过听课方式进行。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教务处处领导、教育规划与评估院院领导以及各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学院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自主选择评教对象,但应重点覆盖上一学期全校评教排名后10%的教师听课。

第二十五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后采取网上方式进行评教。教学管理人员登录评教系统,输入账号与密码(与教师工号与密码相同)进行评教。

第七章 教学信息员评教

二十 教学信息员评教旨在有效发挥学生民主参与教学管理的作用,加强本科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 教学信息员应积极协助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进行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和教学方面的专题调查工作,将学校有关信息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学生,做好学校教学相关部门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负责解释。

1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办法(修订)